拐卖儿童案件中受害人家属能否索赔?
2026-01-07南昌重大刑事诉讼律师
拐卖儿童案件中受害人家属能否索赔?
当儿童被拐卖时,不仅对受害者本人造成了极大的身心伤害,同时也给其家庭带来了难以估量的精神痛苦与物质损失在此类案件中,除了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外,受害人家属还享有向加害方寻求经济补偿的权利。这种权利基于侵权行为的存在及其所引发的后果,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公民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如何界定拐卖儿童行为?
拐卖儿童行为是指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儿童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儿童的人身权利和社会公共秩序,属于我国刑法严厉打击的对象之一。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在拐卖儿童这一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面前,受害者的家属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犯罪分子主张民事赔偿,以期获得一定程度上的救济与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