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重大刑事诉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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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哪些情况下,对行为人不应当再追究刑事责任?浅谈询问证人的策略

2023-02-19南昌重大刑事诉讼律师

 林文明律师,南昌重大刑事诉讼律师,现执业于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在哪些情况下,对行为人不应当再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情况下,只要触犯了刑法,就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也并非只要触犯了刑法就都要追究刑事责任。在以下几种情况下,虽然行为人实施了刑法上所禁止的行为,也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虽然行为人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有些行为虽然也像刑法里规定的犯罪,但是因为情节很轻,就不算作犯罪。比如刑法中规定了盗窃罪,可是如果偷的东西价值只有几十元钱,情节也不严重,这样可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不必要再追究刑事责任。反过来讲,如果偷的东西多,造成的损失大,公安机关就要根据定罪的标准来定。如果偷的东西从数量上或者钱数上讲,已经够标准了,就是犯罪了,就应送到人民法院去审判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的。我国刑法规定了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法定的追诉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依法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犯罪分子在追诉期限内没有再犯罪说明其已有改恶从善的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追究其刑事责任就失去了实际意义。超过了法定追诉期限不应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有的行为人确实犯了罪,但有的时候国家根据情况和需要,发布特赦令宣布对有的犯罪分子免除刑罚,如果对犯罪分子尚未追究或者正在追究的,就应当根据特赦令不再追究了。 4.有的犯罪,根据法律规定属于必须有人告诉到法院才追究的,如果没有人告诉,或者虽然有人告诉,但后来告诉的人又不告诉了,法院也就不再追究。比如刑法规定的侮辱、诽谤犯罪案件,虽然是属于犯罪,但是连被侮辱、被诽谤的人自己都没有去告诉,或者告诉后又撤诉了,人民法院自然也就不再追究了。 5.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即没有了科刑的对象,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也就没有实际意义,所以也就不必继续追究其刑事责任了。 由上可知,如果属于以上所讲的情况,司法机关一般就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了。如果侦查机关已经追究了,应该撤销案件;如果案件已经移送人民检察院起诉,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如果案件在人民法院审判阶段发现或出现以上情况,应当分别情况处理。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应当作出判决,宣告无罪;对于被告人死亡的,应作出终止审理的决定;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撤回告诉的,应当撤销案件





浅谈询问证人的策略

  证人是直接利害冲突双方以外的向司法机关提供自己感受到的案件情况的诉讼参与人。证人应是法律范畴内的;白衣天使;,他是在更高的层次上为去除社会人关于利益分配,权利运行过程中的心理病,并以客观事实这剂良方给予有效的治疗。


  由于职务犯罪案件普遍具有隐蔽性强、涉案人员智商高、间接证据比较少、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证人证言在定案中占据分量大的特点,因此证人证言关系到整个证据体系,直接影响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


  一、为了高质量的获取证人证言,我们首先要正确认识影响证人真实作证的客观因素:


  1、证人认为与己无关造成漠不关心的心理因素:


  这类证人大多是与案件事实和犯罪嫌疑人没有任何利害关系 和牵连,出于;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及;只扫自家门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的处世哲学和观念,认为不作证是自己的权利,自己本身 并没有做违法之事,而拒绝作证或推三阻四不配合作证。对于这类证人,我们要以思想教育为依托,运用法律政策武器,消除抵触情绪,营造和谐气氛,矫正证人的 错误认识。


  2、利害关系造成证人心理压力的客观因素:


  职务犯罪案件特别是贿赂犯罪案件中的证人与犯罪嫌疑人之 间往往存在利益连带性,在利益的驱使下,行、受贿双方实现权钱交易。在查办这类案件时,行贿方作为证人,其证言稳定与否对于整个案件是否;立得住,诉得 出,判得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正因为行、受贿双方是在一定条件下的"利益共同体",所以作为行贿方,其证言具有先天的不稳定性。一方面,行贿方的直接 动因是为了从对方获取利益或者已经获取了利益,证人会因担心自己如实作证断送今后的商业利益;另一方面行贿方怕如实作证后检察机关追究行贿的 责任。对于这类证人,我们要把握住行贿方的思想主流,晓之利害,运用谋略,立体的收集证据,不但要搞清事实,同时用来证明的证据也要有证据来证明,形成网 络,相互支持,使行贿方今后想翻供都无从翻起。


  3、侦查人员取证不规范造成证人产生抵触情绪的客观因素:


  如果侦查人员没有严格按照刑诉法有关询问证人的程序规定 依法取证,或工作方法简单、询问证人态度粗暴,使证人对办案人员不信任、产生反感,这不仅违背了取证的合法性,更会给证人变证创造条件,同时严重损害检察 机关的执法形象。对此问题,我们应注重侦查人员自身素质执法水平的提高,"有理不在声高",运用法律,以理服人方是上策。


  4、辩护人提前介入的因素不容忽视。


  现行刑诉法施行以来,辩护人介入案件的时间由原来的审判 阶段提前至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刑诉法的这一规定对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对保证准确、及时查明犯罪事 实,正确运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具有重要意义。司法实践也表明,辩护人提前介入案件的积极作用十分明显。但是我们又无法否认一 些个案的辩护人,随着其对案件介人程度的加深,其个人对案件的理解对证人有或多或少的影响。对此我们应予以高度关注,发现防碍侦查工作的要依法追究其责 任。同时,也应从犯罪嫌疑人与辩护人间的交谈中注意发现可能成为今后辩护重点的问题,并以此寻找侦查工作的弱点,从而在取证过程中予以补强,为起诉工作顺 利进行创造有利条件。


  二、询问证人是一项极其复杂的工作,是侦查人员与证人针对案件本身开展面对面调查过程。通过上述分析,在了解我们可能遇到和发生的问题后,询问证人还必须要掌握一定的策略和方法。


  1、稳定的询问思路


  稳定的询问思路包括:充分的准备、困难的预想、详尽的提 纲、攻破的重点、应急的对策等。稳定的询问思路来源于侦查人员对案件周密的调查,周密的调查是稳定侦查思路的基础,有了稳定的侦查思路才有稳定的询问思 路,这对于侦查人员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对于事先确定的询问要点不能轻易放弃,询问过程要一环扣一环,要打破沙锅问到底,不能朝令夕改,在询问证人上有五个 切忌:切忌;准备不足盲目询问;、切忌;让证人牵着鼻子走;、切忌;东一榔头西一棒槌;、切忌;懒惰丢掉时机;、切忌;先入为主;。


  2、全面了解案情


  证人是突破案件的关键,只有侦查人员全面感知案件发生的全过程,对证人的询问才能有的放矢,才能提高办案效率,否则就会贻误时机,丢掉突破案件的最好机会。


  3、顺着证人的最后语言询问


  从询问证人的角度来说,侦查人员一般处于主动的地位,证 人处于被动的地位;侦查人员有备而来,证人一般要有所顾及,所以,按照问与被问、了解和被了解、调查和被调查的顺序,对证人最后语言回答的问题,提出;再 询问;往往是突破案件真相的关键,侦查人员应该在;再询问;;继续追问;;深入询问;上下工夫,不能;一有结果就完成任务;。


  4、培养良好的基本素质


  在侦破案件中,询问证人不是一项简单的工作,不是问完了 就完了,还要做大量的搜集其他证据的工作,有的要反复进行,询问证人与调取证据紧密联系在一起,有证言没有物证或旁证,这样的证言是靠不住的,尤其是





犯罪 嫌疑人拒不供述的情况下。造就侦查人员博学多才的良好基本素质;敏捷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公正公平的执法意识;不怕苦、不怕累连续作战的顽强作风是作好询 问证人后续工作不可缺少的基本功。 5、保护证人的意识


  保护证人是司法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建立证人的保护机制 是大势所趋,要从立法的高度认识保护证人的重要性。侦查人员在询问证人前和事后都要严格为证人保密,特别是重大案件中关键线索的提供人,更有义务对其人身 和家庭成员采取保护措施,不能因为提供证据而受到人身伤害,在全社会创造良好的氛围。


  总之,询问证人工作看似简单,却是考验侦查人员功底的;重头戏;,随着;沉默权;等司法理念的不断推新,强化证据体系必将取代重口供、轻证据的侦查模式,作为我们的;以不变应万变;的策略就是作好询问证人等取证工作,使证据形成完整的锁链,真正作到"不枉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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